法律

厦门离婚案件抚养费标准

  一、厦门离婚案件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

  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什么是属于父母一方抚养

  1、父母一方不能尽抚养义务时,子女应由另一方抚养。

  2、根据我国《民法典》等规定,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能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而不尽扶养义务。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该权利不以父母感情还坏、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或者消灭为前提。

  3、近年来,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然通常从夫妻发生矛盾至感情完全破裂,再到最终离婚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实行的,而其中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教育等权益的情况愈加明显。在审理众多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常遇到夫妻感情不合、破裂、分居等又未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相互推诿甚至直接不管不问,造成未成年子女实际无人抚养或者不能善加抚养的情形。

  4、关于夫妻未解除婚姻关系下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处理,为父母感情破裂、分居而尚未离婚的,或者其他情形使得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形提供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合法保障途径和裁判指向,明确了未成年子女可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未实际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并将抚养费给付时间提至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未实际履行抚养义务的起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