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哪些情形延误时间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不)

  一、哪些情形延误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1)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2)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3)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4)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2、法律依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二、应在何时申请工伤认定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后,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2、其中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要求为30日,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特殊情况下未能及时提出申请的,经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同意后可以延长。

  3、如果是由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的,那么,提出申请的时间要求为一年。这儿的一年是不变期间,不可以延长。也就是说,如果超过一年后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可以不予受理的,这种情况下,除非用人单位仍然同意员工认定工伤,否则员工很难维权。

  4、实践中也有员工在超过一年后再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并且诉讼成功的案例,但必竟是个案。所以,在发生工伤后,员工还是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不要因为超过时限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