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否受到限制

  一、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否受到限制

  1、利润分配请求权等的股东权利会受到限制。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

  二、抽逃出资的表现

  在执法实践中,一般而言,如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股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和正当的理由,比如合法的借贷关系,或者因经营活动的需要等等,而仅仅将该同一资金作为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公司设立后即将其转移、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有;甚至所出资资金系向第三人借款,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即将股东向他人之用于出资的借款,由公司的注册资本予以归还,均有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在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是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三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四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五是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六是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七是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