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从一起案例引发的对“婚姻协议”效力问题之探讨

  案例简介:

  5年前,南京的单身爸爸赵军为俘获女友江敏芳心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为:本人自愿将名下一套价值百余万的房屋无偿赠送给江敏;婚后添置的财产(如车辆、房屋、存款等)都归江敏所有;如果离开江敏,不得带走任何财物;江敏的婚前财产仍然归她个人所有。2005年年底,两人领证结婚。赵军本以为能白头到老,可以不分你我,没想到婚后不久,双方就出现了难以调和的矛盾。

  2008年底,江敏提出离婚,赵军坚决不同意,法官认为双方关系尚未恶化,判决不离。之后,两人关系没有任何改善。2009年夏天的一次争吵中,赵军动手打了江敏,致使双方关系彻底恶化。江敏再次起诉到南京白下区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同时要求赵军履行婚前协议,放弃所有财产。赵军在庭审中表示如果判离,他不可能放弃所有财产,最起码要把属于自己的房子拿回来。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军与江敏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准许离婚。赵军与江敏自愿在婚前达成财产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合法有效。赵军已经将原属于自己的房屋赠给江敏,并且房子已经过户到江敏名下,说明赠与协议已经履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在已经无权收回。

  至于赵军辩称这套房子本质上属于他跟前妻的共同财产,法院认为证据不足,相反房屋买卖协议和登记资料均显示,这房子是他个人购买并登记在个人名下,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如果赵军的家人认为,这套房子涉及赵军前妻遗产继承问题,可以另行起诉。

  最后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财产分配完全遵循婚前财产协议。赵军是名副其实的“净身出户”——赵军婚前赠送给江敏的房子归江敏所有;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大到汽车存款,小到家电家具,悉数归江敏所有,就连一起买的车位也归江敏使用。两个孩子一人抚养一个,赵军抚养浩浩(前妻所生),江敏抚养南南(现在的妻子所生),赵军每个月还要给南南1000元生活费。

  安妮律师点评:

  以上案件中男方赵军为什么会“净身出户”完全是由于婚前与女方江敏所签定的一纸财产协议所致。那么双方自行达成的所谓“婚姻协议”,到底是不是就应该合法有效呢,这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的一个问题。在此,本律师想借本案例做一个简单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此可见,我国婚姻家庭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双轨制”,约定财产制优先,同时该条也确立了我国对婚姻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