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哪些人从事哪些工作

  一、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哪些人从事哪些工作

  1、用人安排职工从事工作的限制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化学因素:(1)有毒物质,如铅、汞,乙烯生产过程中,有苯、甲苯、乙基苯、苯乙烯等毒物;生产丁苯橡胶过程中有丁二烯、苯乙烯、高芳烃油、亚硝酸钠、过氧化二异丙苯等几十种。

  (2)生产性粉尘,如炼油生产过程中,有石油焦粉尘,使用催化剂硅酸铝粉(粉尘状)等;催化剂生产过程中,有金属粉尘、水泥粉尘等,此外,还有石棉尘、煤尘等。

  物理因素:(1)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

  (2)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

  (3)噪声、振动。

  (4)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微波、激光。

  (5)电离辐射,如x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仪表产生的丫射线等。

  生物因素,如附着在皮毛上的炭疽杆菌、蔗渣上的霉菌等。在石化行业少见。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劳动过程是指生产过程的劳动组织、操作体位和方式以及体力和脑力劳动的比例等。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有:大检修或抢修期间,易发生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精神紧张;自动化程度高,仪表代替了笨重的体力劳动和手工操作,也带来了精神紧张问题。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职工生理状况不相适应等;个别系统或器官过分紧张,如视力紧张等;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生产环境可以是大自然的环境,也可以是按生产过程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人工环境,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房屋建筑或布置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的环境污染,如氯气回收、精制、液化岗位产生的氯气泄液,有时造成周围10~20m环境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