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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有什么区别

  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有什么区别

  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是两个重要且容易混淆的概念,我们来对这两个概念作一总结:

  1、承诺超期:承诺是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此时承诺原则上按无效处理,但要约人及时认可的则有效。

  2、承诺延误:承诺是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只是由于外界原因超出承诺期限后到达。此时承诺原则上按有效处理,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则无效。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承诺超期主要是在主观上面,就已经超过了承诺的期限的,这个承诺延误的话,一般是发出的承诺,是因为外界的一些原因导致了延迟到达要约人,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