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0。15元短信费索赔千元,消费者勿过度维权

  案情:

  2008年3月14日,梅城消费者胡某收到端口号为10658218233发送的短信,短信内容:“您参加了315有奖短信问答活动,回复1可参加今天的答题,有机会获得100元充值卡或价值600元的拉杆箱”。消费者按该提示回复了短信,即收到相同端口号的短信回复“对不起,你不是三•八节充值赠送的目标客户,不能参与充值赠送活动”。并被收取短信息费0.15元,据此胡某认为运营商利用该短信骗取其信息费,并提出1000元赔偿要求,未果。

  于2008年5月15日遂向我会投诉,要求为其挽回损失。我会接诉后,即进行调查了解,并对双方进行调解。经了解,3月14日由于该电信运营商在向客户发送短信时用错端口号,导致胡某短信错发到胡某手机上,并造成其0.15元的信息费损失。

  法律依据:根据《消法》第十一、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由于该营运商对其用户承诺如有错扣通信费等现象,即会双倍返还。经调解,方达成一致协议:按该营运商的承诺予以双倍返还0.3元通信费给消费者,消费者胡某同意本处理结果并签名确认。

  点评:

  合理合法适度维权,不仅是消费者解决消费纠纷的需要;面对消费者权益的被侵害,我们鼓励消费者为自已争取利益保护,但同时也提醒消费者为切实有效解决消费纠纷,应合理合法适度地提出索赔要求。

  在一些索赔案例中,消费者对消费侵权的赔偿额度提出要求过高,致使经营者无法接受,最后造成调解不成,甚至出现两败俱伤的局面。

  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消费者要掌握索赔的额度,这个额度就是“依法索赔”,依据国家一系列法律、法以及法律精神提出一个索赔的合理尺度。非理性索赔,不仅会使消费者和经营花大量的精力去处理消费纠纷,影响自已工作和日常生活,甚至会影响身心健康,而且也无助于纠纷的解决。

  今年的年主题是“消费与责任”,打造和谐的消费环境,也包括建设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和谐关系,不仅企业有责任,消费者同样有责任。消费者有了维权意识后,更应该树立依法适度维权的意识,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在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要本着诚实、适度的原则,合理维权、合法维权。这既是消费者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在建立消费文明和和谐消费环境中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