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劣质冒充“优质”,稻种长成“怪草”

  案例回放:2008年2月初,徐闻县下洋镇梁村仔村100多户村民从县城种子公司代销处以每斤8元的价格购买520斤标明为“优质”的稻谷种子。可是种子播到育苗田里10多天后,发现一部分种子长出来的并不是禾苗,而是一种近似禾苗的“怪草”,致使该村100多户农民的170亩水田无法播种。农户多次找种子商交涉均未果,遂向徐闻县消委会投诉。

  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转函县农业局要求做田间鉴定,鉴定结果认定是种子混杂导致。后经徐闻县消委会通过多次组织种子商与农户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种子商补偿农民520斤种子及一次性赔偿农户40500元。

  案例评析:向农民销售假种子,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农民有权要求赔偿。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及《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