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晚餐婚宴误订为午餐,酒店应承担主要责任

  2013年的最后一天,东阳市消保委成功调解一起预订婚宴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200元。

  2013年12月30日上午,一位严姓消费者急匆匆来到东阳市消保委。她说:2013年3月2日,她与未婚夫在市区某酒店预订了2014年1月22日晚餐30桌婚宴酒席,并交了2000元定金。一个星期前,她再次来到酒店确认酒席菜单时,发现酒店将2014年1月22日晚餐用的二楼餐厅已订给他人,给她安排的竟然是中餐。对此,酒店方解释,当时工作人员登记的就是中餐,现在也没法调换成晚餐了。喜帖发了,婚庆公司也预定好了,可吃喜宴的地方还没有着落,严姑娘心里非常着急,多次找酒店协商不成。请求市消保委帮助解决。

  消保委急为消费者所急,马上组织双方调解。严姑娘提出:因已到年关,其他酒店也不太好订,我们已决定在老家办婚宴酒席,婚庆公司也不请了。为此要求终止合同,加倍返还定金,另赔偿因预付婚庆公司的定金损失10000元。酒店方解释,订单上并没有写明是晚餐,因此双方都有责任。对此,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有合同的看合同,合同上不明确要看民俗。东阳的民俗是婚宴一般设在晚餐,这是酒店工作人员应了解的起码知识。晚餐婚宴误订为午餐,酒店应承担主要责任。调解中,双方对终止合同,加倍返还定金没有疑义,但对预付婚庆公司的定金损失10000元,双方一时协商不成。此时,消保委建议中止调解,双方先联合一致对外,利用酒店与婚庆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关系和严姑娘的私人关系做点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当晚,经做工作,婚庆公司退回了8000元。

  12月31日上午,市消保委再次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终止合同,加倍返还定金,另补偿严姑娘经济损失2200元,合计6200元。当场兑现,双方握手言和。

  【点评】酒店方解释“订单上并没有写明是晚餐,因此双方都有责任”,与法与理都不能成立。与法不符:《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制定的服务公约或者承诺等对消费者有利的,应当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签订的合同责任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而在本案中,某酒店与消费者严某订阅的协议中,婚宴是晚餐还是午餐的不明确,双方存在有歧义,就应该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即就应该认定婚宴是晚餐。与理不合:根据东阳当地民俗,婚宴一般设在晚餐,这是酒店工作人员应了解的起码知识,合同上不明确应遵重民俗,所以,晚餐婚宴误订为午餐,酒店应承担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当事人酒店方将晚餐婚宴误订为中餐,不能履行双方的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并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结合本案,因对方给付的违约金只有2000元,少于因取消婚庆公司服务而不能拿回全部预付款的实际损失,为此,酒店方还应给予严姑娘适当的补偿2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