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车商以“代卖”推责任,消保委为车主维权

  2013年11月18日,磐安县消保委接到卢某诉称,2013年9月23日在该县宏法汽车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宏法公司)购买一辆福特江陵CD1136的汽车,11月1日在高速路上出现变速箱故障,在就近4S店免费修理近半个月,但由此而产生的拖车费、修理期间的包车费、提车费等1万余元,与宏法公司协商,宏法公司认为该车是代其他销售商卖的,购车发票也是其他销售商开具的,卢某应直接找发票开具方;卢某认为自己购车款是直接付给宏法公司的,在买车中没有直接与开具发票方发生交易关系,宏法公司应赔偿损失。协商无果,遂向消保委投诉。

  接诉后,经调查:一是卢某在买车时直接将购车款付给宏法公司,而且宏法公司从中也获得了相应的差价,虽然发票并非宏法公司名义开具,但事实上与卢某形成了交易关系,宏法公司应承担卢某的汽车“三包”期变速箱故障修理等费用;二是卢某处理故障车辆所需的费用损失,有据可查的只有约3000元。经磐安县消保委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宏法公司、江铃汽车公司补偿给卢某燃油充值卡3000元、现金800元及免费保养4次,共计折合人民币5800元。

  浙中律师事务所主任严亮奇点评:在日常中,为逃避税费,有时商家将供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直接给消费者,作为商品销售的凭证,以赚取更多利润,而实际上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供货方(上家)并未发生交易关系。因此,商家不能以此推卸商品“三包”等法律责任。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第十八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第十九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本案中的汽车在高速路上行驶出现变速箱故障,宏法公司应依法履行汽车“三包”责任,承担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