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昆明消协发布十大案例,预付款消费慎选

  签合同先看责任托贵重物品要叮嘱

  消协发布十大案例提醒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昨日,昆明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10年上半年十大典型案例,通过消协在数码产品质量、商品房消费、预付卡消费等方面的调解案例,提醒生产、经销企业以及消费者共同来营造一个理性、公平的消费环境,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1花种不长苞公司赔十万

  今年1月,昆明市寻甸县11户花农到呈贡县斗南消协分会反映:2009年9月,他们从呈贡县某花卉有限公司以1.5元/粒的价格购买西伯利亚百合花卉种球105200粒,种植到分化时,出现只长花杆不长花苞的情况,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花农认为该公司花卉种球有问题,在与该花卉公司协商多次无果后向消协投诉,希望挽回经济损失近25万元。

  消协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由花卉公司以1元/粒的价格补偿花农所购105200粒花卉种球款,花卉公司当场将10.52万元补偿款兑现给11户花农。

  2新餐桌“脱皮”商家应担责

  李女士在某家具超市买了一套餐桌,使用一星期后餐桌表面的贴面开始大面积脱落,然而修好的餐桌才使用了一天后再次出现问题,李女士向售后中心反映时,双方发生激烈纠纷,协商未果。

  西山区消协金碧分会工作人员现场调查了解到,李女士购买的餐桌确实有质量问题,商家同意一个星期内更换一套新的餐桌。在这起案例中,消费者所购商品在规定时间内出现质量问题,商家理应根据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3卖出“山寨机”商家双倍赔

  今年6月13日,章先生到昆明市消协投诉:他于一个星期前在昆明某通讯商城花560元买了一部手机,使用后出现了频繁死机,与商家协商要求退货,商家以所购手机为“山寨机”为由,只修理不退货。随后,章先生将手机拿到云南省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且入网许可证也是假的。章先生认为商家有欺诈行为,要求消协给予维权,双倍赔偿。

  昆明市消协调查后认为,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要求商家立即清查所有进货的手机,对不合格的手机立即下架,禁止销售,并对章先生购买的手机退货并双倍赔偿。摘要:消协分会受理投诉后,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组织双方调解后达成协议:旅行社退还消费者团费900元、另补2天晚上住宿费160元,共计1060元。经调解,快运公司当场赔偿投诉方18000元,若3个月内快运公司找到丢失的货物,立即归还给投诉方,投诉方接到货物后返还赔偿款。

  4本是来修车却让车受损

  2010年1月某日,谭先生来电称,他到环城北路一汽修店修车,本来是要修理右侧车门及右挡板,但由于汽修店工作人员的失误,致使其车辆左侧前、后车门及叶子板受损,造成一定损失,经过与修理店协商无果向消协部门投诉求助。

  消协工作人员了解事由经过后,认定了修理店确实有过错,双方达成协议:由修理店修好损坏的汽车,并承担5000元钱的赔偿。

  5农具不合格退还一万五

  今年3月6日,玉溪市果农董先生等4人,花费15340元从昆明呈贡县黄某经营的农具店内,购买某品牌高压喷雾管5900米,用于在玉溪市的100亩葡萄林喷水洒药,使用几天后发现部分喷雾管有漏水现象,于是携带喷雾管与黄某交涉,要求退货,但是未能协商解决。

  消协受理投诉后,现场对部分喷雾管进行输水测试,经测试证明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喷雾管出现了非人为原因的轻微漏水现象,经消协工作人员与黄某沟通,最终黄某答应退还15340元货款。

  6预付款消费市民要慎选

  美编恼虫绘

  去年至今年初,宜良县消协接到众多消费者投诉称,宜良一家美容院通过宣传终身卡、铂金卡、钻石卡等多种方式的预付费卡,消费者购买大量的预付费美容卡后,采取停业的方式不提供相关服务,要求消协给予挽回损失。

  经消协调查,该情况属实,经调解,由这家美容院承担赔偿、补偿责任,消协为278名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八十多万元,其中现金补偿23.7万元,相关美容产品补偿价值63.8万元。

  近年来,“会员卡”、“VIP卡”等包卡预付款消费方式在服务行业中屡见不鲜,此消费方式最严重的后果是商家逃之夭夭,使消费者的损失无法挽回。为此昆明市消协曾多次发布警示提醒消费者慎重选择这样的消费,不要受商家打折、低价等促销的宣传而落入陷阱。

  7逾期交房赔了153万

  2009年11月,昆明市辖区某县消协接到李女士等74人的群体投诉称,在2007年6月5日,李女士等74人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商品房期房,双方签订合同的交房时间为2008年12月30日,但到2009年11月1日,才接到开发商的接房通知。他们到现场接房时,发现商品房仍达不到接房条件,与开发商多次交涉后,开发商仍没按合同约定赔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李女士等人寻求消协帮助追讨违约金。

  据调查情况,县消协认为该房屋确实达不到交房条件,逾期交房的事实成立。调解意见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向74人一次性赔付逾期交房的违约补偿金,每户约人民币2.07万元,共计向消费者赔偿违约金153.18万元。

  8旅游“不合理”旅行社退钱

  王女士到昆明市官渡区消费者协会分会投诉称:其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到大理、丽江、泸沽湖等地旅游,在5晚6天的行程中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参观景点,大部分时间都是进店购物,觉得不合理,随后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协商未果,因此请求消协给予帮助。

  消协分会受理投诉后,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组织双方调解后达成协议:旅行社退还消费者团费900元、另补2天晚上住宿费160元,共计1060元。

  9签订合同前要看清责任

  今年6月中旬,张女士来昆明市消协投诉,她在市内一家房屋中介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在中介公司的催促下交了一万元购房意向金,一星期后,她认为房屋不太满意,就向中介公司提出退房并退还购房意向金,经数次交涉中介公司都以张女士单方面违约为由,拒绝退还购房意向金,无奈之下,她到消协寻求帮助。

  消协工作人员在看了张女士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购买意向合同》后发现,该合同属格式合同,合同中有明显不公平的条款,如合同规定,若张女士交了意向金后不愿意购房,一万元购房意向金不予退还等。经调解,由经营者一次性退还张女士购房意向金的70%。

  在房屋交易中,一些房屋中介公司利用消费者不熟悉法律法规、不了解商品房交易流程等特点,口头承诺许多诱人的条件,待消费者提出退房退订金时,房屋中介公司往往会以消费者单方面违约为由,不退还,所以,消费者在签购房合同以前要看清责任。

  10托运货品前告知“重要性”

  美编恼虫绘

  2010年2月3日,昆明市消费者协会度假区分会接到一起投诉。投诉方在昆明某快运公司托运了9件货物(从昆明至建水),收货方只收到了7件货物,丢失了两件,丢失的两件货物为四台投影仪,价值39400元。在与快运公司联系后,快运公司通过各种渠道未能找回货物,而投诉方因为丢失的货物不能按期交工将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快运公司没有健全的管理机制,导致货物丢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投诉方在托运之前没有认真阅读快运发货单上的条款,也没有提前告知其托运货物的重要性,且没有办理保险,也有一定责任。经调解,快运公司当场赔偿投诉方18000元,若3个月内快运公司找到丢失的货物,立即归还给投诉方,投诉方接到货物后返还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