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浙江缙云调解首起自开药方错吃药消费纠纷案

  2月9日,家住缙云县五云镇的丁某夫妇投诉到了缙云县消保委,要求开药店的舒某赔偿医药费1万元。

  丁某年过六旬,平时给寺院、庙宇写写对联、画画字画为生。近年来,他身患多处疾病,因嫌到医院治疗费用大,为此平也很少上医院,并自己对症开药方,再到药店抓中药吃。去年12月,丁某口唇溃烂,找到一味“加减血府逐淤汤”药方。丁某到县城舒某开的药店抓的药,抓来的中药丁某都在药店碾成粉,加蜂蜜制做成药丸,每丸8g,日服3次,每次3丸。去年12月21日下午,丁某服了药后,心脏骤停,不省人事。经缙云县人民医院全力抢救,丁某总算脱离生命危险,但却花去了医药费16000元,除去新农合报销的4000元,丁某自己花了12000元。

  为次,丁某出院后,就在老伴的陪同下,四处找有关部门投诉。2月9日,丁某夫妇投诉到了消保委,要求舒某赔偿医药费。

  经查,舒某家开设的药店证件齐全,是正规的药店,店内所存放的药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没有任何问题。

  介于双方构成的不是医患关系,而是买卖关系,缙云县消保委调解人员认为,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规定:药是特殊商品,丁某无医药知识,自开药方,擅自增加药类,导致住院抢救,应负责任。舒某是有证照的药店,虽经有关部门鉴定,药无质量问题,但舒某在向丁某出售中药时,没有起到说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用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应对丁某所造成的损失作一定的经济补偿。

  最后,该县消保委提出舒某应补偿丁某人民币2600元的调解意见。双方对此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