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购买液化气受“气”,工商部门帮消“气”

  兰陵县彭先生到液化气站加气时,不仅没有及时加上,还连续受气,在工商部门的帮助下,他终于解脱困境。

  10月中旬,彭先生带着液化气罐,到兰陵县城一家加气站去自行灌气,这样不仅便宜些,还能让自己更放心些。没想到当天人员非常多,彭先生交上一百元钱后,就耐心地前去排队等候,没想到等了快一个小时,前面还不少人,因为彭先生还有别的事要办,就先回去了,想第二天再去加气。等次日他一早去加气时,没想到工作人员看到单子后,说他的加气单不能使用,因为液化气站开具的单子只限当日使用,彭先生仔细察看单子,上面并没有只限当天、过期作费的说明,而加气站人员也没有告知他们。他感到非常生气,就拨打12345市民电话,向工作人员发映情况,希望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为其挽回公道。

  兰陵县工商局接到分派投诉后,立即向双方调查了解情况,工商人员认为彭先生向加气站交钱后,经营者为其开具加气单,就已经构成消费合同,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彭先生未能及时加气,是因为当时加气者人员太多所致,他次日前去加气,双方的合同关系并未解除,经营者应当为其按照约定灌液化气。如果执意坚持次日作废,则属于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工商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为其加入足量液化气,彭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