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摄像机送修被盗,消协调解获赔偿

  兰山区消费者刘某于20013年10月5日在一摄像器材专卖店购买某型号摄像机一台,价值16000元。使用时摄像机发生故障,刘某到该专卖店进行维修。维修商在修理完摄像机后带回家中使用被盗。为此,刘某要求维修商必须赔付一台同型号的摄像机,但该型号的摄像机已停产,维修商同意赔偿该厂生产并且配置更高点的摄像机,刘某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刘某将维修商投诉至兰山区消费者协会。

  兰山区消协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初期,双方对赔偿数额意见分歧较大,维修商同意赔偿10000元,刘某则要求必须赔偿16000元。后经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工作,最后双方做出让步,达成协议,商家同意为消费者赔偿经济损失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