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电动车电瓶坏了要求更换被拒绝,人为损坏不给换

  9月1日上午,临沂市民王先生反映称,他购买了一组电动车电瓶,承诺保修15个月,还在保修期内电瓶坏了,维修店却不给更换。

  上午10时,记者和王先生一起来到该电动车维修店,胡姓负责人称,经过检查,发现其电瓶里的电池发生了鼓包,电池底部发生泄漏,电池两极线路受腐,很明显是充电时间过长造成的。“不是我们不给更换和维修,销售商就是这样规定的;根据规定,购买8个月之内电瓶出现的质量问题可以进行更换,8个月至15个月之间出现问题可以维修,由于该电瓶已经13个月了,而且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无法为其换新和维修。”该负责人说。

  对于该问题,记者咨询了临沂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是产品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厂商必须进行更换或者维修,如果厂商不予更换或维修,可向当地工商部门反映;如果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物品损坏,由本人承担物品损坏的责任,厂商可不予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