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家电送货拖沓维权难,提醒违约责任要明确

  消费者王女士于今年10月3日向市区某大型商场全额付款2万元购买了2台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等家电,当时约定一个月内送货,可是一个月过去了,直到11月5日经营者还是没有给她送货。消费者向经营者反映,经营者居然答复不能确定什么时候有货。即将结婚的王女士购买的这些家电本是用来做嫁妆的,现在商家这样不负责任的答复令她很生气,为此她拨打市工商局12315热线,希望相关部门帮助协商解决。

  绍兴市工商局越城分局、越城区消保委的调解干部接到此投诉单后,多次为消费者向经营者催促其尽快履约送货,最终商家给消费者完成了送货,但其中仍有一台洗衣机存在外表面破损等外观瑕疵,消费者要经营者负责换货,经营者表示同意,但至今仍因无同规格同型号的库存货而无法给消费者换货。消费者只得再次向工商局求助,要求经营者及时换货,不至于影响她即将到来的婚嫁喜事。

  据了解,近年来,像王女士类似的投诉时有发生且数量相对不小。一些大型商场在销售各类家电时,普遍采取的是先收取消费者的商品全额预付款,然后再按双方约定择日送货安装的营销模式,部分商场将诚信经营的法律及商业伦理要求抛置一边,在未确定有库存货物的情况下先行收取了消费者的全额预付款,进而轻易地违背双方关于送货安装的合同约定,不能按照约定及时给消费者送货安装,给消费者正常的生活消费造成了一定影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关于“买卖合同”的分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投诉情况反映,当经营者因一时无货无法按约按时送货安装时,经营者一般同意给消费者全额退回预付款,但由于双方在交易时一般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导致事后双方无法确定违约责任,经营者一般也不会同意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类似投诉便时有发生了。调解人员为此提醒广大经营者,不要为了一时的生意而不顾诚信经营的法律及商业伦理要求,一旦商场的商业信誉不断低下,“用脚投票”的消费者最终会选择与其他商场交易,最终关乎商场的长远生存。调解人员同时提醒消费者,在预付了大额预付款时,不要忘记与经营者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一般可以考虑在标的额20%内确定违约责任,或者采用预付定金(标的额20%以内)的方式进行交易,一旦有一方违约,双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确定违约责任,从而有利于消费纠纷的快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