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说好赠家私,要啥啥没有

  市民赵女士于2008年6月14日在本市一高档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其与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约定,房屋建筑面积91.87平方米,价款为每平方米1.3万余元,共计127万余元。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于2010年4月交付给赵女士。合同签订当日,赵女士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房款并签订了《签约合同内容确认单》,此单确认了赵女士对所购房屋优惠的选择为“成品家优惠”,即赵女士购买房屋优惠条件是开发商赠送成品家具、家电。但由于赵女士要求开发商确认赠送家具、家电品牌明细后再另行签订此项内容的协议书,而开发商未予答复,导致双方未就此签订协议。今年5月,开发商向赵女士交付房屋,但赵女士发现所购房屋内没有家具、家电,并存在其他问题而未收房。双方为此产生矛盾,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给付承诺赠送家具、家电等值的货款11万元。

  诉讼中,被告开发商提出,其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赠送家具、家电,且原告也没有与其签订关于赠送家具、家电的协议,所以不同意给付补偿。结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而被告未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对于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原告可另行解决。原告签署的确认单虽未有被告公司盖章,但其工作人员已签字确认,即明确了原告系参加被告“成品家活动”的客户。尽管被告以未与原告另行签订赠送家具、家电协议为由,不同意赔付原告同等家具、家电的货款,但未签订协议的原因系被告未同意原告确认家具、家电品牌的要求所致,被告可参照以往赔付参加“成品家活动”的客户未赠送家具、家电的赔付方式给予原告补偿。对该赔付方法,原告予以认可,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补偿及所付房款、契税、维修基金等款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