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3岁小孩玩气垫床骨折经营者担责4成

  笑笑(化名)在游乐设施的气垫床上玩耍,不料被另一个小孩压伤,经医院诊断下肢骨折和右股骨中断骨折,伤残程度为十级。父母因此将游乐场所经营者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8万余元。通过此案,法官提醒,无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还是游乐设施的经营者,都应该认真负责,为儿童提供安全、舒适的玩乐环境,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案情

  摔倒后被压伤致骨折

  2013年9月19日20时许,武某带领其3岁儿子笑笑到王某经营的无安全保护人员的游乐设施气垫床上玩耍。笑笑进入气垫床上玩耍时,武某在气垫床旁边等候。

  笑笑在玩耍的过程中不小心摔倒,另外一个小孩压到笑笑腿上,笑笑的哭声惊动了武某。武某将笑笑抱出气垫床而未留意到压伤笑笑的小孩是谁。之后,武某将该情况告知王某,并借用王某的手机告知笑笑的父亲张某。

  张某到现场后问游乐场所经营者王某,但王某说他不清楚,因当时现场灯光不足,笑笑一直哭,张某便将笑笑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发现笑笑下肢骨折和右股骨中断骨折,后被鉴定为10级伤残。笑笑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8万余元。

  难点

  无门票无目击证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武某将其儿子笑笑的受伤情况告诉王某,并用王某的手机联系笑笑的父亲张某。王某确认武某告知其关于笑笑受伤的情况。事故发生的气垫床由王某收受现金而没有门票,笑笑、武某无法提供门票证明其进入气垫床。并且,武某当时是因笑笑的哭声才知道儿子受伤了,事后并不知道是哪个小孩压伤了笑笑,也无目击证人。

  但法院根据张某在案件审理中对事故发生过程的陈述和在派出所对事故发生过程的陈述均一致,可信度较高,且事故发生后武某告知王某笑笑的伤情与笑笑到医院治疗的部位一致,加之事故发生后张某报警,综合考虑认定笑笑在王某经营的气垫床上被第三人压伤。

  审判

  侵权人不明,谁该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笑笑被第三人压伤,故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的气垫床由王某经营,事故发生时气垫床上无工作人员负责玩耍孩子的安全保护,无法及时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故王某在经营气垫床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而笑笑的监护人武某,让尚且年幼的笑笑独自进入无安全管理人员的气垫床玩耍,未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减轻第三人及被告王某的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王某在40%的比例范围内对第三人的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鉴于双方均无法确认第三人,法院判定由被告王某在40%的比例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29988.22元。

  提醒

  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孩子游乐安全

  家长监护不力、气垫床经营者未尽安全防护义务,致使无法确认的第三人将孩子踩伤,酿成悲剧。家长带儿童出门游玩时该如何保护儿童人身与财产安全?游乐设施的经营者又该如何做好风险防范、保障自身利益?

  家长须知

  在带领未成年人到游乐场所时,家长首先要判断经营者提供的游乐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果存在安全隐患应坚决不去,如果经营者允许监护人陪同的,尽量陪同儿童一起,不要让儿童离开自己的视线;其次,如果发生意外事故,要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对于有门票出售的游乐场所,一定要保管好相关门票,如果有事故发生时,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牢记目击人员,在警方调查时第一时间指出目击人员,尽可能多地保存相关证据;最后,不要选择人多拥挤的游乐设施,儿童对危险的认知能力有限,在拥挤的地方极易发生拥挤致伤事件,所以尽量避免到人太多的游乐设施玩耍。为使自己的孩子健康成长,各位家长一定要认真履行监护义务,千万不能麻痹大意。

  游乐设施的经营者须知

  游乐设施的经营者一方面要做好游乐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比如在经营气垫床时,一定要配备一名安全工作人员在气垫床上进行安全保护工作,发现小孩处于危险境地时应第一时间采取救援;另一方面,要妥善设置风险防范措施,比如发放设施门票,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加装摄像头等等,这些措施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经营者提供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