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特价瓷砖风波

  关小姐最近为了自己家的装修,天天跑建材市场,希望能够淘到便宜又质佳的建材。黄天不负苦心人,还真让她买到了一批价廉物美的瓷砖。某陶瓷公司恰好有一批特价瓷砖,这批瓷砖是工程剩余下来的材料,都是正品瓷砖,却只要正品三分之一的价格。于是,关小姐立即签下了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货款,约定了送货时间。

  到了送货那天,关小姐却没有等来自己预订的货物。交涉多日后,某公司表示他们由于工作失误,已经将该批瓷砖出售给了另外一位客户。公司会将关小姐支付的款项全额退还,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关小姐不乐意,要求履行合同,不愿意接受违约金,双方僵持不下,诉至新区消保委。

  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某公司同意按照合同总价款做退一赔一的处理,但关小姐认为某公司并非合同履行不能,即使某公司进行合同总价的退一赔一,她也无法用所得的款项购买到同一等级的商品,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没有成功。

  这是一件看似简单的合同纠纷,但其中双方纠纷的关键在于合同是否是履行不能。合同是否是履行不能的关键在于合同标的物究竟是种类物还是特定物。从概念上,种类物是民事流转中依种类、品质数量确定的物。只要属于同一种类,不管是这一批还是那一批,都能满足当事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要求,种类物常为可替代物。特定物是依照物的个别特征来确定的物,特地不一般是不可替代物。特定物一般包括两种:其一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如,徐悲鸿的奔马图;其二是经过特定化了的种类物,如商场内的自行车经过顾客的选择后,选中的一辆就成了特定物。在债的履行过程中,如果标的物为种类物,在履行前若发生标的物损毁灭失,债务人不能免除履行责任。特定物之债则不同,在履行前若发生标的物损毁灭失,债务人可以免除履行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就可以。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只是约定了瓷砖的单价,数量,品名以及色号,虽然标明了特价,但是这批瓷砖仍然是属于正品瓷砖,与其他瓷砖相比,只有来源的特殊性,而产品本身并不具有特殊性,我认为这批瓷砖应该属于种类物。而某公司能够提供出合同上所列的瓷砖,因此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某公司应该按照合同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