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举证责任倒置”成功维权

  4月13日,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会城南分会(以下简称城南分会)接到消费者林某的投诉,称在岳池县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值3000元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三天后,频繁出现间断性断电故障,其找到经营者多次维修。林某质疑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提出退货的要求。经营者则坚决不同意退货,只同意继续维修。

  在受理投诉后,城南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组织争议双方当事人对投诉事项进行当面核实。但争议的焦点仍然是对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上的认定。城南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认为电动自行车应当属于耐用商品,符合新《消法》中新增权利和义务,要求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但经营者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故障是由消费者人为因素造成的。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反复讲解、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同意向消费者退还3000元购车款。

  【案例评析】本案适用于新《消法》新增权利、义务。电动自行车应当属于技术构造较复杂、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耐用商品,而消费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难以发现一些隐蔽性的质量瑕疵。消费者在使用商品过程中频繁出现断电故障属于性能故障,经多次维修均未能保障消费者的正常使用需求。因此,耐用商品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经营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