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岳阳四男子非法成立吊车协会强迫交易

  成立非法组织协会,欲实行地区行业价格垄断。工程投标未果后竟又以暴力手段多次强迫、威胁中标者退出工程业务,并致1人受伤。近日,湖南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嫌强迫交易的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12年5月,被告人廖某、高某、刘某、潘某等人为了垄断控制岳阳市的吊车吊装业务,成立非法组织“岳阳市吊车协会”。他们要求协会成员需缴纳一定的活动经费,并拟定协会协议,想要控制该地区的吊车吊装业务价格。

  2012年7月,廖某、刘某等“协会”成员参与了岳阳某公司的吊车吊装业务招标,但因报价较高均未中标。之后,被告人廖某、高某等人一起商议,决定去工程施工现场阻工从而赶走其他公司,包揽吊装业务。

  此后,被告人廖某、高某、刘某、潘某等人伙同其他人员四次阻工,并多次威胁工程建设公司和项目方,先后“赶走”了两个工程建设公司。

  在赶走第一个工程建设公司后,项目方无奈告知廖某等人可以以之前工程中标价将项目承包给他们,但廖某等人认为价格过低,拒绝承包。于是项目方将工程承包给第二家工程建设公司。

  得知第二家公司已入场并开始作业后,廖某等人坚信“我们做不了,别人也不能做”,于是又故技重施对项目方和施工方进行威胁、谈判。但因协商未果,廖某等人非常生气,便商议要教训该工程建设公司的吊车司机。于是他们约上了社会人员赶到工地,并在工地的食堂里对司机宋某进行殴打,将宋某的头部打出了血。当晚,自认为出了一口气的廖某、高某、刘某、潘某等几人还“盛情款待”了几名帮忙出气的社会人员,并拿出部分协会活动经费作为好处费赠予他们。

  经法医鉴定,吊车司机宋某为轻微伤。本案移送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认为被告人廖某、高某、刘某、潘某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退出工程项目,且致1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云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云溪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廖某、高某、刘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潘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