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手机出现主要性能故障,投诉维权商家无偿退款

  近日,沂水县局消协办成功调解一起手机主要性能故障消费者纠纷案,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366元。

  消费者武某在县城某手机卖场以1366元的价格购买某品牌手机一部(内含预付话费),购买后数天,发现触摸屏失灵同,无法正常使用。找经营者协商多次一直没得到结果。于是来我局消协投诉并提出了两点要求:1、如不能正常使用要求退机;2。赔礼道歉。

  [调解过程]受理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之授权职能,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并听取了经营者的陈述申辩。经调查,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八项)属于对消费者提出的退款合理要求故意拖延行为;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换责任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符合为消费者退机、退款或更换新机等要求;消协工作人员召集双方进行了依法调解,在调解中对经营者进行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最终双方达成协议:1、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2、经营者一次性为消费者退款1366元(含预付话费)。

  [案例评析]手机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商品。其“三包”规定应严格按照《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换责任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出现主要性能故障和质量问题的,区别情况七天内包退换、十五天内包换;一年内包修,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本案消费者所投诉的手机属于本规定所列的《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性能故障、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包退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