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未开空调按空调车收费欠妥,经法院多次调解原告撤诉

  安徽省合肥市一律师为此起诉当地公交公司,经法院多次调解,合肥市公交公司实行季节性优惠票价政策,原告撤诉

  安徽省合肥市部分空调公交车在未开启空调时,仍按照空调车收取乘客两元车费,市民对此颇有意见。该市一位律师为此将合肥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多次调解,合肥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实行季节性优惠票价政策,广大乘客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在此情况下,原告撤诉。

  ●诉讼案由4月16日,在合肥市三

  孝口公交车站,安徽省金晟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投币两元乘坐空调公交车,发现空调车内没有开空调,较真儿的他遂将合肥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要多收的1元钱。除此之外,陈军在起诉书上还提出,空调车在不开启空调时应只收取1元钱车费。

  陈军在起诉书中称,在原告乘车投下两元硬币时,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向原告提供开启空调的服务。事实上,原告所享受的是票价为1元的普通公交车的服务,被告不开启空调却按照开启空调的价格收取服务费用,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调解4月28日,合肥市瑶

  海区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陈军认为,公交车上注明是空调车,乘客接受两元的票价是要享受空调服务,现未开启空调涉嫌违约,应降价。被告合肥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则认为,多出的1元票价不仅仅是空调费,还包括座椅等高配置及高耗能的费用,故不同意降价。调解中,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协议。5月8日,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不同意调解。

  鉴于该案是一起公益诉讼案件,社会反响较大,瑶海区法院第三次召开协调会议,力求从根本上解决这一案件。通过不懈努力,合肥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决定,从10月1日起,合肥市空调公交车实行季节性优惠票价,即每年的3、4、10、11月共4个月,空调公交车在不开启空调期间,实行优惠票价,投币1元/人次,IC卡刷卡按普通公交车票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起诉目的已经达到,10月9日,陈军来到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法官说法谈起该案的调解成功,

  瑶海区法院院长李晓勤说,这起看似仅为1元钱的案子,实际涉及公益性企业在经营中的利益问题。如果法院单以案办案,一味追求法律效果,判决合肥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乘客1元钱的话,那么这起案子的社会效果并不明显。鉴于此,法院从案件的根本性问题着手,3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不仅让该案“案结事了”,还通过案件的审理实现了社会效果的最大化,从而维护了全体乘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