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订了此货送彼货,一错再错纠纷生

  消费者谢先生在市区某商场购买了10升容量的某品牌热水器并已全额付款900元,但商家给消费者送的热水器是8升容量的,消费者不满后商家同意给消费者换10升的,但送去的不是原包装的,消费者不满,便拨打市工商局12315热线要求现场出车帮助协商。

  越城分局消保科、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赶赴商场。消费者在现场情绪显得比较激动,他说前几日他在该商场预付了900元商品价款后,约定前日由经营者上门送货安装,一会儿说中午前到,一会儿说晚上到,让他空等了一整天不说,不料之后送来的却并非是约定的10升容量的热水器,孙先生表示不满后商家同意给他换货,不料现在送来的货是已经拆了包装的,他怀疑这并非是原包装的,就要求商家或者尽快送原预定的货,或者以商家欺诈消费者为由退一赔一给他,经营者在现场表示,他们的工作确实存在不当之处,就此当面给消费者道歉,可以适当送小礼品给消费者表示安慰,至于后来送去的货为什么是拆封了的,是因为该货物是通过快递渠道传递的,在收快递前由接收人员开箱进行验收的缘故,故不同意以欺诈为由给消费者退一赔一。调解人员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后,对消费者的心情表示理解,当面向经营者指出了其在销售服务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至于商家是否构成欺诈从而必须给消费者退一赔一问题,调解人员向双方讲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多次交换意见后,消费者才同意经营者提出的给其减免价款150元以作补偿,而所送货给其延长半年包修期的说法。调解人员提醒消费者现场对所送货进行一次仔细的检查以确定所送货是否为原装货,消费者表示认可,不料在检查过程中,经营者发现该货只适用于天然气,并非液化气,而消费者当时预订的却是适用于液化气的,也就是说,此货仍然不符合消费者原预订的要求。经再次的协商,双方才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同意给消费者换按原要求预订的货,并减免价款150元,三日内给消费者送货安装好。双方对调解人员的工作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