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业潜规则,你被忽悠了吗

  “潜规则”这个新词汇在众多消费者心中并不了解,但在碰到消费纷争时商家以行业潜规则为由不予处理,往往消费者就被所谓的潜规则忽悠,最具特征的就是中介行业。

  2009年3月27日,杨先生通过某房产中介购买房子,通过中介协商后达成105万的房价,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当场支付购买意向金5000元整。当时双方约定中介以该居间协议上的价格和房屋出售方商谈,如果出售方同意该价格,则由中介出面联系双方,三方碰面后借此了解该房屋的详细情况,并就房屋内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物归属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售方出具收款收据,由此意向金转为定金。3天后中介告知出售方已在居间协议上签字,杨先生认为中介破坏了之前的约定,存在很大诚信问题,中介公司以意向金转成定金为由,不同意退还。杨先生投诉至闵行区消保委。

  经办人员与该中介公司多次交涉,对方均称上家已将意向金拿走,按合同已转成定金,故无法退还。而消费者称该公司为了骗得上家的收据,以产证为挟,迫使上家签下收条,事实上5000元意向金还在中介公司内。针对这种缺乏诚信,以行业潜规则来推脱责任,并谋取不当利益的单位,经办人员请房地局协助解决。

  6月1日,当一行人到达该中介公司,由其法务人员接待,在将近一个多小时的交谈中,其完全否认消费者所述事实,并称这是该行业的潜规则。如此蛮横,公然视国家法律于不顾,还强词夺理,房地局工作人员义正词严地指出:1、上家在中介公司出售房屋时,提供房屋的信息,产证复印件留存在中介公司,原件返还,中介公司没有权限扣留;2、中介公司在知道双方有矛盾,并且下家已经提出要退还意向金的情况下,扣留意向金不给;3、出示的收条经与上家核实,属不得已下而签署,实际钱款仍在中介公司。仅针对这3点,法务人员已词穷,告知我们不会为该客户解决,而且要将其告到法院。

  如此狡辩实属我们意料之外,此时房地局工作人员不得已拿出行政机关的措施,整顿和停牌,此时出现了与先前天翻地覆地变化。公司表示钱肯定会给客户,并且是现金支付。

  消保委提示:签订居间协议前一定要对自己所购买的房源信息了解清楚,万不可签完字后再去了解而导致违约。中介公司作为上家和下家的桥梁,做好承上启下的作用,以所谓的“潜规则”来规避自己的责任,相信也不是长久经营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