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该赔

  案情

  赤峰市松山区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经营者未告知消费者所购轮胎的使用车型以及适应路况的实际情况,致使轮胎过早就出现钢丝轮胎起皮、掉渣而发生的消费纠纷,经松山区消协调解,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200元。

  2005年4月27日,消费者许某在某轮胎大世界欲购买适用于载货翻斗车的轮胎,在经营者的推荐下购买了5条3053型轮胎,每条价值1800元,共计9000元。使许某始料不及的是,一个月下来5条钢丝轮胎均出现起皮、掉渣,许某多次找到经营者要求更换却遭到了拒绝。经营者称轮胎起皮、掉渣是许某超载或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不是质量问题,两人各执己见,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消费者许某将经营者投诉至松山消协。

  在区消协的调解下,经营者与消费者最终达成如下协议:一是经营者愿意为消费者提供适用于载货翻斗车使用的3050型轮胎4条;二是消费者许某负责将3053型旧轮胎交还经营者。至此,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点评

  本案牵涉到的核心问题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问题。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对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享有的了解和知悉其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看经营者的行为是否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害事实,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违法,经营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本案中,许某购买的轮胎在短短的使用期内就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而此问题完全是由于经营者故意向其推荐并销售的轮胎造成的。经营者明知对于许某而言这种轮胎并不适用却故意向其推荐和销售,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认定,经营者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许某的知情权。

  正是由于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许某的知情权,最终导致了许某自主选择权的丧失。知情权是消费者参与消费活动的前提。选择权的前提是知情。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都不知情又怎么去行使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丧失了,其在消费生活中行为自由、生活自主的法律保障也就没有了,更不用说实现自身的消费意愿了。本案中的许某由于经营者的误导而失去了知情权和选择权,因而遭受了损失。这种损失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来承担责任。

  需要提醒广大消费者的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绝对是自愿的,没有必要受到经营者意志的影响和控制。消费者应该把消费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有权要求经营者介绍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知识,以便作出是否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决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一旦受到侵犯,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维权,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是否掌握充足的证据。因此,在消费的各个阶段,消费者收集、准备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都格外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