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烟花突爆炸伤眼球,消保维权获赔12.2万

  【案情简介】

  2013年正月,家住柯桥区稽东镇的消费者沈某购买了几只浙江余姚产的烟花燃放,来增添喜庆。可谁知,当沈某在点燃第二只烟花时却发生了意外,烟花在点燃后提前发射,致使还没来得及躲远的沈某的左眼球炸伤,鼻梁骨骨折,眉骨受伤,听力也受到影响。治疗完成后,沈某多次与经销商以及烟花生产商进行联系,要求协商相应赔偿事宜,但均因赔偿数额相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沈某遂拔打12315热线寻求帮助协商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沈某、经销商及烟花生产厂商三方,调查了解相应情况。发生事故后,沈某家属连忙将沈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在治疗期间,沈某家属多次与烟花经销商进行联系,经销商也同意先行垫付医疗费2.8万元,让沈某在医院安心养病,等病情康复了再行协商相关赔偿协议。

  见经销商的态度比较积极,沈某便安心地在医院养病。最终,经医院近一个月的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4万余元,沈某的病情才得基本康复。但令沈某感到伤心的是,经医院检查,沈某的左眼裸视力仅为0.02,几近失明。出院后,沈某多次与经销商以及烟花生产商进行联系,要求协商相应赔偿事宜,但始终无法与经销商及烟花生产商达成一致。

  尔后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调解了多次,根据调解期间沈某提供的烟花的残骇、家人及邻居的证人证言、住院发票、往来交通费等证物,以及多次沟通听取三方当事人的意见和意愿,最终促使三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烟花公司和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沈某人民币122000元(其中烟花公司自行赔付75000元,经营者赔付47000元),其中经营者赔付款中扣除先行支付的2.8万元医疗费。随后,在工作人员的督促下,经营者及烟花公司代表现场将赔偿款付清。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十一条又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经营者销售的烟花爆竹并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等相关规定,消费者受到人身损害后有权获得相应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四条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第四十六条规定:缺陷产品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本案中所涉的烟花爆竹伤人,说明其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属于缺陷产品,同时对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故消费者向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要求赔偿相关费用是有法理依据的。

  烟花爆竹伤人事故发生在2013年正月,当时当事人与经销商及生产厂家对事故原因已签字确定,并且双方自行协商多次,为消协介入后调解及消费者顺利拿到赔款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