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东莞市消委会发布典型消费纠纷案例

  导读:生活中,我们时时处处都是消费者。“3·15”期间,市消委会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征集评定活动。市消委会向各成员单位、各分会征集到消费维权案例66宗,并从中评定出十大典型案例,邀请法律专家予以点评。昨日,市消委会发布了多宗典型消费纠纷案例,指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敦促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案例一

  游乐设施存隐患儿童摔落致骨折

  2014年,7岁的小朋友蔡某在妈妈的带领下,来到东莞市乐乐实业投资公司在汇一城三楼开办的乐乐堂,玩耍过程中,从滑梯上摔下致左股骨干骨折,手术治疗一个多月,后疑因卧床太久引发了高血钙症。家长认为孩子因乐乐堂游乐场游乐设施安全隐患致伤,且现场人员未尽及时救护义务,要求赔偿相关损失,但乐乐实业回避责任不予协商,遂诉之消委会。

  市消委会经调查认为,乐乐堂游乐设施存在缺陷等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小孩致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小孩身体伤害的主要责任,家长看管不到位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在市消委会介入调处后,乐乐实业负责人一直回避、不配合消委会的调查调解,致调查调解无法进行。目前,家长已就孩子的伤势申请评残,等结果出来后将诉之法院。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邓云龙(下同)律师点评:如果通过举证能够证明设施的确存在安全问题,那么乐乐实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蔡某的妈妈也存在监护缺失,那么应当减轻乐乐实业公司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还需要查明是否存在第三人导致蔡某受伤的情形。

  案例二

  预付款消费需谨慎精明选择才有保障

  消费者彭先生于2011年7月5日支付1600元购买“东莞市樟木头新天际健身中心”的健身年卡,赠送6个月。2012年6月再支付2000元升级为5年终身卡,升级合同注明:5年后会所继续经营,此卡可使用,若5年后会所停止经营,那么此卡和此合同将自动终止。2014年2月彭先生发现该健身馆关门,解释是装修,同年3月15日接到来电告知需要支付300元服务费方可继续使用服务。

  经调查发现,2013年10月1日原负责人已将中心转让经营,并重新办理营业执照,新中心承接了原中心的老客户。经协调,新中心同意给老客户继续提供原合同的服务,除收取办新卡工本费外不捆绑其他消费,且对原中心会员卡延期两个月。

  律师点评: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对于经常发生的预付款消费行为,一定要做到必要的风险控制和预防。

  案例三

  网购七天退货遭拒消委会协调终获退

  申诉人樊小姐于去年10月21日通过淘宝网购买了琪尔特箱包坊的拉箱一个,价值252元。10月25日收到货后,投诉人发现箱子的质量很不好,就立即与商家联系要求退货,商家表示同意,于是投诉人于10月28日将拉箱退回给商家,但是11月4日商家收到货后以箱子外膜已被申诉人撕毁,轮子也有损坏迹象为由,拒绝退货。

  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中堂分会人员向投诉双方详细了解了投诉情况和诉求。被投诉方琪尔特箱包坊负责人主动提出自行与樊小姐协商处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同意退货,但收取50元作为破损补偿,余下202元费用退还给樊小姐。

  律师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因此,被投诉方所主张的抗辩理由根本上不能够成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四

  保险公司经营不规范多人申请退保遭拒绝

  去年10月22日,在桥头镇一建筑公司务工的杨先生等5人,经保险公司业务员刁天宝介绍,向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购买了10份(每份保费220元),并缴交了全部保费2200元。杨先生等5人只收到了保险公司出具的10月17日至25日不同日期的保险收费发票,提供的是没有公司盖章的保险合同,且不能显示投保人及所投险种,杨先生等5人要求退费,保险公司以出具了保险发票为由,不予退费。11月4日,杨先生等5人投诉到市消委会桥头分会。

  经调查了解,杨先生等人所购买的是一种特殊岗位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他们5人均从事电焊作业岗位,本想给自己增加多一份意外保障,但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及收费发票未能清楚显示投保人杨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且部分发票的日期早于他们确定购买保险的日期,发票抬头并非是投保人的姓名,只简单显示“自助卡投保人”字样,使投保人产生了较大疑虑。经分会调解,保险公司最终同意无条件退单,退回杨先生等人所缴交的保费,杨先生等人表示满意。

  律师点评:按照《保险法》及国家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对投保人尽到了相应的解释说明义务,那么保险公司所主张的相关内容将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