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石灰粉作怪,新房出“黄麻疹”

  近日,家住长兴县的张女士遇到件麻烦事,其反映自己于年初在雉城镇某油漆店购买了油漆、石灰粉等材料,用于新房装修,于四月底发现墙体表面出现芝麻大小的黄点,影响美观,无法正常入住。于是张女士立即找到了该店的负责人,该店负责人给了张女士一些补救材料,但是使用后仍然没有效果,黄点依然存在。双方经多次协商无任何结果,一气之下,张女士来到县消保委寻求帮助。

  县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了解。在掌握张女士反映地情况属实后,便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营者认为:导致墙体有黄色点子是因为石灰粉的原因,并非油漆的质量问题,石灰粉有质量问题应该是生产厂家的责任,与他无关。张女士认为:其所有的油漆材料都是在这家油漆店里购买的,因此油漆材料出现质量问题,应由店方负责。县消保委认为:《消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张女士的所有油漆材料均在这家油漆店购买,理应由店方承担。店方要求与石灰粉厂家联系后再给答复,第一次调解暂时搁浅。

  5月12日,消费者、经营者、供货方、生产者等四方面人员再一次来到县消保委要求帮助解决,县消保委再一次依法组织四方人员进行调解。县消保委认为:依据《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的讲解,经营者、供货方、生产者等三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在县消保委的主持下,四方达成协议:经营者承担2000元、供货商承担9000元、生产者承担10000元,三方合计一次性赔偿张女士人民币21000元。四方人员对县消保委所做的工作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