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格式合同不平等,消协主持讨公道

  家住东河区的消费者任某2004年7月从东河区某电器公司花1380元购买X牌强钛金搪瓷内胆热水器一台,商场当时没有为消费者开具发票,双方约定一周后消费者到商场取发票,可任某的父亲突然病重,任某一直在医院陪护了很长时间,等她有时间去取发票时,某电器公司已经倒闭。到2008年4月,消费者发现热水器漏水,维修人员检查后,说是内胆坏了,需要换内胆。X售后服务站以消费者所购热水器上的条码不是在内蒙地区销售的产品条码为由拒绝为消费者做售后服务。消费者又多次拨打生厂商的全国免费咨询服务电话,生产商称消费者没有购机发票,无法为消费者更换内胆。消费者前后为此联系了两个月,都没有解决此事,消费者感到想不通,热水器上写着内胆保修六年,而自己的热水器也在保修期内,为什么售后服务站和生产商百般推脱,不予修理?于是消费者到包头市消协投诉,并提供了当时一起与她购买热水器的同事的书面证言,请求消协帮助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协观点:

  包头市消协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请售后服务商说明不予“三包”的理由。售后服务商提出该型号热水器的产品包修卡上标注:“包修卡上产品条码和产品上条码不符的产品丧失包修资格”“本卡和产品条码及购机有效发票是包修凭证,三者缺一不可”。消费者任某的热水器上的条码与其手中的包修卡条码不符,且消费者没有购货发票。据此,售后服务商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

  消协观点: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X热水器包修卡上的相关规定属于格式条款,生产商要求热水器机身的产品条码与包修卡上的产品条码一致是为了防止经销商之间互相串货,这是企业的经营行为,与消费者无关。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为了使用,不是为了帮助生产商规范经销商的经营行为。生产商以此作为不予“三包”的理由则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至于消费者没有正式发票是由于商场没能在购机当日为消费者开具发票,事后又因为消费者家里有病人、商场倒闭等客观原因导致消费者没有取到发票,而消费者手中的热水器确实是X生产的,所以无论是生产商还是售后服务商都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内胆包修六年”的承诺承担“三包”责任。最后,此案在包头市消协的调解下,售后服务商为消费者更换了一台新热水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