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快递丢失货物,消协维权获赔

  2013年1月中旬,消费者胡女士委托绍兴某快递公司快递包裹给亲戚,支付快递费35元。3月19日,胡女士亲戚打来电话称包裹迟迟未收到,故胡女士又致电快递公司询问相关情况,结果快递公司却告诉胡女士说快件丢失。由于胡女士没有对寄送物品进行报价保值,快递公司坚称只能按照事先约定快递费的3—5倍予以赔偿,即只能赔偿105—185元。而胡女士认为,快递公司没有安全寄送快件应负全部责任,而她所寄送给亲戚的物品价值要远高于快递公司赔付金额,所以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全部损失500元。由于双方就损失赔偿意见不一致,胡女士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于3月下旬投诉至绍兴市消保委经济开发区分会。

  分会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认为,胡女士和快递公司以速递详情单的形式订立合同,双方的货物运输合同有效。快递公司有义务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在托运过程中货物丢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快递公司认为按速递详情单已说明:未保价物品的理赔金额最高为资费的5倍。但在订立合同时快递员没有对寄件人进行说明并提请寄件人注意,存在一定过失。经多次协商,最终商家同意一次性支付消费者赔偿金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