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竞拍成功未拿到拍品造成损失,庭审焦点5万元是定金还是保证金

  北京市一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案件,客户预缴的5万元是定金还是保证金成为庭审焦点

  北京市市民耿先生在拍卖会上拍得一件书法作品,与拍卖公司签署了成交确认书后,被告知无此拍品,拍卖公司无法履行交付义务,致使耿先生无法履行与他人签署的买卖该拍品的协议,造成经济损失。为此,耿先生将中博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博拍卖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索赔。9月15日上午,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件回放拍品无法交付导致损失

  今年6月17日,耿先生在中博拍卖公司进行了竞投登记,预缴了5万元定金。次日,他参加了对方组织的拍卖会,以8万元竞投成功235号拍品,并与中博拍卖公司签订了《成交确认书》。中博拍卖公司要求耿先生尽快缴齐8.8万元,其中8000元是佣金。不料没过几天,中博拍卖公司打电话告诉耿先生称,因出现意外,该拍品已被委托方收回,无法履行交付义务。

  在此之前,耿先生与蒋先生签订书画购买协议,约定以30万元的价格将此拍品出售给蒋先生,蒋先生为此支付给了耿先生10万元定金。由于中博拍卖公司违约,耿先生无法履行与蒋先生签订的合同,不仅要加倍返还定金给蒋先生,还损失了能够赚取的22万元。耿先生认为,这是由于中博拍卖公司严重违约造成的,于是将中博拍卖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加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损失32万元。

  ■庭审焦点5万元是定金还是保证金

  庭审中,被告中博拍卖公司表示,客户只有预缴5万元保证金,才有资格参加被告举办的拍卖会。原告耿先生6月17日预缴保证金办理了竞买手续,获得711号牌,同时被告发给原告一套拍卖图录,里面印有拍卖规则,其中第三十五条对保证金作出了解释,约定原告预缴的5万元的性质是保证金,如交易没有完成,被告无息全额退款。

  原告耿先生表示,自己没有注意看拍卖图录,对其中关于保证金的约定并不知情,没有看到明示,也没有任何人提醒,而且自己是先交钱再签的竞投登记交款单,该单明确约定5万元的性质为预缴定金,并不是保证金,也不是就拍品的价值约定的定金,而是就拍卖行为约定的定金。被告错误理解了保证金与定金的区别,5万元应是定金不是保证金,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认为,原告缴纳5万元保证金时,虽然被告没有向原告明示此5万元是保证金性质,但这是拍卖行业的惯例,旨在保证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遵守拍卖会规则,不要乱举牌。而且原告在竞投登记交款单上签字,表明原告已认真阅读了该规则,并同意遵守该条款,以此可以认定原告已经熟知了被告的拍卖规则。同时,被告辩称,定金应该不超过20%,但拍品的价值有大有小,被告统一均收取5万元,就证明是保证金。因此,被告只同意返还原告5万元保证金。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