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应向消费者支付双倍赔偿

  案情介绍

  张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行政经理。马上要过元旦了,按照惯例公司会给员工发放礼品作为福利。上周一,公司经开会研究决定,给每名员工发放两桶食用油作为今年的元旦礼品,具体采购、发放等事宜由张先生所在的行政部负责。

  说干就干。开完会的第二天,张先生就带着手下来到某大型超市进行采购。经过一番比较,张先生看中了某品牌的一级压榨花生油。因为该花生油的标签印有“纯天然”标识,于是张先生一次性购买了30桶,拉回公司后立即发放给了全体员工。

  让张先生没想到的是,从上周五开始,公司的员工陆续到他那里反映,用公司发的花生油炒菜时,不仅油烟很大,而且偶尔还有一种异味。为稳妥起见,张先生将所购买的花生油交到质监部门进行了检验。检验的结果是:送检的花生油质量是合格的,但不属于纯天然食品。于是,张先生拿着检验报告找到超市进行索赔。可超市的负责人却说,他们只负责销售,至于花生油是不是纯天然的产品,则与他们无关,他让张先生找该花生油的生产厂家索赔。可是该花生油的生产厂家远在山东,难道自己还要跑到山东去维权?张先生越想越不对劲,于是他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对张先生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根据我国《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本案中,张先生在某大型超市购买的花生油,没有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却在标签上标注了“纯天然”字样,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某大型超市作为案涉花生油的经营者,销售虚假宣传产品,导致张先生产生误解并购买了案涉产品,超市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超市应当双倍赔偿给张先生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