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会员卡功能被“升级”一年期限惹争议

  现如今,在储值卡大肆盛行之时,会员卡也在悄然“升级”,这种会员卡不仅可以让消费者凭借会员身份享受多重优惠,还能兼顾消费卡的功能进行消费。然而这种看似优惠的会员卡如果被商家加上一个期限,是否还是优惠呢?近日,家住长兴县的孙先生就买到了这样的“会员卡”。

  近日,消费者孙先生到长兴县消保委投诉称,其于去年年底在长兴某健身俱乐部办了两张价值为2600元的健身会员卡,但由于工作原因,一次未用。最近孙先生到健身俱乐部准备健身时,被工作人员告知该会员卞已经超过了1年的有效期,现已无法使用。孙先生不能理解,在办卞的时候也未提到该卡的有效期为1年,而且自己一次都没用过。这卡难道就这么作废了吗,一气之下,孙先生来到县消保委提示帮助。

  该县消保委受理了孙先生的投诉后,工作人员查看孙先生办理的二张会员卡上的会员须知,均未提到有效期限为1年。县消保委立即召集经营者到县消保委进行调解。经营者认为:会员卡上没标明有效期限,但在购买卡时与孙先生签过协议中有时间限制。孙先生认为:当时就冲着该卡既可以当作消费卡进行使用,又可以享受作为会员的优惠办理了此卡。但在购买卡时根本没签过协议。县消保委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关协议后再进行调解。三天后,消费者、经营者再次来到县消保委,县消保委依法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营者无法提供相关协议。县消保委认为:双方并未签订任何的合同或协议来约定1年的有效期,而会员卡上也未有关于此约定的任何说明,显然1年有效期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

  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后,该俱乐部负责人表示愿意给孙先生更换两张价值为2600元的健身卡,孙先生表示满意。

  面对越来越多的消费模式,长兴县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应保持头脑清醒,不要盲目跟风,要挑选对自己适合的消费模式,而不要图一时的便利。作为商家也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做到服务条款有理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