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杭州判决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出台后第一案

  今天上午,沈山(化名)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杭州江干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而他也成为了15日“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杭州被判刑的第一人。

  沉迷赌博打起了信用卡的主意

  沈山今年30岁,萧山人,在杭州一家面粉公司工作。有老婆的他,生活本就安安单单,可自从他2008年迷上了赌博,钱都输光了。于是,沈山一直想弄点钱来还债。不久,他打起了信用卡的主意。

  2008年4月份开始,沈山先后办理了杭州共15家银行的信用卡。沈山在办卡的时候,填写的工作单位、年龄、住址、个人信息都是准确的。唯独在收入证明方面是造假的。

  有了这些信用卡后,沈山开始陆续刷卡透支,主要在下沙商贸城、金沙数码港等地方用这些信用卡套现现金,并额外给这些商户一些1.5%到2%的手续费用。

  到今年年初,沈山共透支19万元,其中5万元用来学别人炒股票,结果全部亏掉了。另外5万元用来赌博。还有接近10万元的钱都被沈山用来日常消费了。买来3000多元的衣服,穿了没多久就被丢掉。

  当检察官问到沈山准备不准备还钱的时候,沈山肯定地回答:“我不要欠银行的钱,我肯定是要还的。”沈山是属于以卡养卡的一族。通常是透支了一张卡的钱,过一段时间后,透支另外一张卡得钱来还第一张卡的最低额度。这样也省了滞纳金和利息,沈山挺过了很长一段时间。

  欠了银行这么多的债务,所有的银行都给沈山打过电话,寄过催款单,沈山开始先是和银行沟通协商,说自己经济困难,过断时间再去还。之后,见沈山毫无动静,银行又来催款。各个银行隔三差五的电催款话,沈山不胜其烦,后来干脆把手机关掉,再也不用。

  经审查,沈山恶意透支使用信用卡,共计欠款189856.06元,数额巨大。今天上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

  新司法解释明确量刑标准统一量刑标准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卡产业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特别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的程度。

  而“两高”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也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新施行的《解释》中提到,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而根据之前的司法解释,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它们分别的标准是2万、5万、10万。也就是说,如果新司法解释没有施行,沈山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另据记者了解,该《解释》旨在加大对相关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为加强信用卡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保障。《解释》明确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利于统一司法认定标准,规范执法行为。

  相关法律: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