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法有效的遗嘱样本

  书写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方式:

  (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三)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伪造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遗嘱在场的见证人要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做了见证人,该遗嘱无效。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有: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一般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三)没有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该部分无效;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该部分无效

  (四)没有公证遗嘱,但是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五)遗嘱是可以撤销与变更的。需要注意的是,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只能以新的公证遗嘱撤销与变更原有的公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效力同样不能高于公证遗嘱

  (六)立遗嘱人在遗嘱遗赠中所附加义务应当履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

  (一)申请。

  申请是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三)审查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四)出具公证书

  遗嘱及其他书面文书办理公证的流程没有任何的区别,不过,没有出具公证书之前不能绝对的说遗嘱就一定是合法有效的,比如当事人立遗嘱的时候把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也顺带着给分配了。还有一些其他的问题都属于公证机构要审查的内容,遗嘱公证的收费标准由公证机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