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反家暴法或成妇女权益保障利器

  最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家暴离婚纠纷案,根据当事人需要,当庭作出裁定并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制止家暴。

  今年2月23日,出生于1978年的徐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与其丈夫张某离婚。徐女士称,她与张某恋爱时,感情还比较好,第一个女儿7岁时遭遇不幸,又在2000年生育了第二个女儿。之后双方感情越来越不好,其丈夫经常酗酒并对她实施家庭暴力。

  法庭上,讲到伤心处的徐女士情不自禁低声哭泣。她说,四五年前的一个晚上,张某醉酒躺在板凳上睡着了,因为不放心便叫他上楼躺床上睡。但没想到张某上楼后竟拿着啤酒瓶朝她乱打,嘴里还喊着:“今天晚上就把你打死。”小腿上至今还留有当时被打的伤疤。徐女士忍无可忍,连夜离家去自己妹妹家住了五天。张某劝说她回家时,却又威胁她妹妹,还在争吵中拿起碗向她扔过来,导致她额头受伤。徐女士认为自己多次忍让却始终没能改变对方,无奈之下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张某坦承徐女士说的都是事实,但又提出女儿还没有成年,若是离婚会给女儿造成不良影响,不同意离婚。并在法庭上脸色通红地拿出自己写的保证书念了起来,承认打老婆不对,保证以后不会再发生。

  庭审中,经办该案件的三溪人民法庭庭长刘然当庭作出并送达了有效期为六个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张某殴打、威胁徐女士;并裁定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评论:惩治家暴的新利器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对在全社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也为人民法院制裁家庭暴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比以往出台的相关法律,此次实施的反家暴法有许多新的更加明确的规定。反家暴法不仅将经常性谩骂、恐吓也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还规定了学校、居委会等机构在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的应当及时报案,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受到处分。“知情不报”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也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反家暴法还规定,监护人施暴的,将被撤销监护资格,并继续承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反家暴法专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规定成为该法的一大亮点。

  反家暴法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贯彻了宪法所确立的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体现了我国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该法的实施,将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预防、惩戒家庭暴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