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类型是什么

  行政复议决定分四类: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决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管辖,是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管辖的实质意义在于解决具体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复议权。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至15条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集中规定。根据该规定,行政复议管辖按以下规则确立:

  1、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3、对特殊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1)对派出机关、机构行为不服的管辖;

  (2)授权关系中的管辖;

  (3)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4)对被撤销行政机关行为不服的管辖。

  1、如果公民向上级行政部门提交了行政复议的话,复议机关应当自接受公民的复议申请之后的60天之内来做出一个决定,到底是受理这个复议还是不受理这个复议,不过如果法律规定案件比较简单,情节比较轻微,不需要60天的话,那么可以提前进行处理。

  2、当然了,像一些行政案件涉及的人员比较广,而且也比较复杂,那么这个时候60天之内是没有办法做出一个判断的,此时可以适当的再延长一些时间,但是延长的时间也不可以超过30天,也就是说最多是在90天的时间之内,行政复议必须要给出一个答复。

  通常来讲,如果行政复议的申请已经提交了的话,那么如果是下级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判断失误或者是处罚失误的话,应当作出复议的,不过用以下几种情况,就算是提交了复议申请的话,也没有办法作出行政复议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