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实盘经还盘后是否失效

  实盘”经“还盘”后是否失效

  [案例]

  1986年4月,K国某国营机构发出国际性招标,求购氧化铁黄。

  4月25日,我国C公司向该国中间商M公司报盘1500公吨,由其作为投标人向招标机构投标。电文如下:

  OUTGOING:

  APril25,

  Offer valid May25,Ironoxide Yellow1500M/TaI USD505/Per M/T ClF Net(到货港名略)DLVRY FRM SEPT,1986-DEC。1987IN TEN SHPMTS OF150M/T EACH。

  客户M公司以投标人身份将我上述报价加上到货后费用和自己利润以后向K国国营机构投标。

  4月30日,该国营机构公开打开标封,对各个投标进行比较和选择。要求M公司和另一户投标商B公司减价争标。在此情况下,M公司为急于得标,在原价基础上降价近30%,其他贸易条件不变。因此M公司得标,并将此情况电传告我X X公司:

  INCOMING:

  April30

  TENDER FOR1500M/T IRONOXlDE YELLOW OB-TAlNED,HOWEVER OWING TOUGH COMPETITI0N AGAINST OTHER SUPPLIERS,PRICE BROUGHT DOWN BY30%,NOW PLEASE REDUSE YOUR PRICE TO USD X X X/PER M/T,OTHER TERMS REMAlN SAME。PLEASE REPLY AS SOON AS POSSIBLE。

  M公司认为,只要他们把得标的困难和当地市场形势如实告知,C公司将同意把价格调至他们所希望的水平。但是当时国际市场氧化铁黄销售水平FOB价也要超过520美元,C公司原报的价格主要是考虑到K国是该商品主要销售地区且竞争激烈,价格不易卖高。对方再要降低30%的价格显然为C公司所不能接受。为此C公司5月2日复电对方:

  OUTGOING,

  MAY2RD,

  RE YOUR TELEX APRIL30,FOR IRONOKIDE YEL-LOW AS OUR PRICE OF USD505IS ALREADY ON THE LOW SIDE WE CAN NOT ACCEPT YOUR BIOD OF USD X X X。

  同时考虑到东南亚市场对该商品需求较旺,价格上扬,C公司将此数量转报东南亚市场,价格水平约在580美元左右。

  5月12日M公司再次电传如下:

  RE YOUR TLX DATED APRIL25OFFERING1500M/T OF IRONOXlDE YELLOW WE HEREBY CONFIRM ACCEPTANCE OF YOUR PRICE AT USD XXX PER M/T,PLEASE SEND CONTRACT。

  显然,M公司得标以后必须履行该笔业务,否则该国招标单位要将其列入“黑名单”而取消今后投标权。因此他要忍痛接受原来的报价来取得货物,履行该笔投标业务。

  但C公司经研究,认为M公司的4月30日的还盘未被C公司接受,意味着4月25日的报价已同时失效,免除约束。M公司对招标人轻易作出低价许诺,将自己置于困难处境之中,固然有值得同情的地方,但C公司没有责任把自己绑在此笔业务上而失去卖高价的机会。为此,C公司于5月14日电传答复如下:

  RE YOUR TLX OF MAY12,REGRET OUR OFFER OF APRIL25WAS COUNTER BIDDEN BY YOUR TLX OF APRIL30,AND IS REGARDED NULL AND VOID AND MEANWHllE WE ARE NOT IN A POSITION TO MAKE YOU OUR FRESH OFFER PLEASE SEARCH FOR SUP-PLY FROM OTHER SOURCES REGARDS。

  M公司牧悉电文后,总经理亲自抵沪,提出:你方4月25日的报价失效期是5月25日,虽然M公司于4月30日还盘,但5月12日电传已照你方原价接受,而且原报价5月25日效期内作出,仍应有效,应得到执行。而且他还引经据典地说K国政府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因此,C公司与M公司在这笔业务上的实质性分歧点在于:一项实盘,经过还盘以后,是否仍可再次确认。

  鉴于M公司代表坚持以K国贸易规定作辩护,我方谈判人员援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七条:“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而M公司4月30日的还盘,就是一种“拒绝”的表示。虽然K国并不是《联合国销售公约》缔约国,但是这项规定,不仅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列明,而且是大陆法国家和绝大多数英美法国家的一致理解。经过紧张激烈的谈判,M公司总经理对我做法表示理解,不再坚持原见。C公司则考虑到M公司的困境和他们对C公司在中东市场推销业务方面作出的努力,经同工厂商量,争取到500吨货源,按4月25日的价格条件重新向M公司报价,帮助他解决一部分货源,不足部分,M公司向我国其他外贸公司购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