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遗属补助申请流程

  (一)符合享受遗属补助条件的家属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

  (二)人力资源处按遗属补助规定进行审查;

  (三)审查合格后报有关领导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由计财处按月发放遗属补助费。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扶养死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六)死者配偶系独生子女且父母均无固定收入的,其配偶父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户口本复印件;

  (二)遗属人员与死者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婚姻关系在户口簿中无明确记载的须出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中已明确记载婚姻关系的不需提供);

  (三)遗属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出具的该遗属人员无固定收入证明原件(须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相关出具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遗属是残疾人员的,须提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五)遗属是学生的提供学籍证明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遗属人员户籍不在青岛市市内四区范围内,须提供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如民政部门)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件线文件或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需外地汇款的需提供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户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