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诚信公平原则在事实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中的运用

  诚信公平原则在事实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中的运用

  案情:

  原告:张志林

  被告:施长生

  被告施长生系“苏东台渔00919”轮(以下简称“00919轮”)船舶所有人和船老大。2001年5月间,被告安排原告张志林担任00919轮的炊事员。5月25日上午,该轮结束海上捕捞作业后准备起锚返航。当时,被告在起锚机旁操纵起锚机,另外三名船员在船头帮助起锚,原告自行跑到船头。此时锚绳突然倾斜并击中原告的胸部致其跌落海中。原告被救起送医院治疗。据东台市人民医院2003年2月12日出具的医疗证明书,张志林跌伤致多发伤住院治疗。2002年3月21日,东台市jiang港法律服务所委托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原告胸部损伤致残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胸部损伤致右侧第2、4、5、6、9肋骨骨折畸形愈合,为十级残废。原告在东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为人民币9,971.68元,在东台市jiang港镇卫生院就诊医疗费为1,284.70元,自行购买药品费用780元。涉案事故发生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4,500元。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原告为被告提供炊事员劳务,被告同意为此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已经建立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双方约定事项以及劳务合同项下主、雇双方通常应负有的义务予以履行,并使其履行符合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劳务合同方面的交易习惯。被告作为00919轮的船舶所有人,对在船船员负有劳动保护及作业中人身安全的责任。但被告未能尽妥善照顾的义务,未防止原告进入作业危险区域或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危险的发生,对涉案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而原告作为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负有谨慎做好本职工作、服从船主安排等义务。原告的本职工作是炊事员,其自行走到起锚工作区,以致被锚绳击落海中而受伤,对自己的人身伤害亦负有一定的责任。原、被告双方均未尽劳务合同项下通常应有的义务,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和过错,应据此确定被告须承担的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支付的医疗费用的60%,原告自负40%的医疗费用。被告已支付的4,500元应予扣除。为此,判决被告施长生赔偿原告张志林人民币1,483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

  1、事实劳务合同关系的构成

  在日常生产、交易和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会形成大量的合同法律关系。因交易、生产便捷的需要等原因,或缺乏规范的法律知识,当事人往往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而是直接取得权利,履行义务,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因各种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了劳务合同的内容,其主体、内容、意思表示都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事实劳务合同关系有效成立。事实劳务合同关系一经认定成立,受雇人依劳务合同关系的存在对雇主负有给付劳务的义务,同时享有劳务报酬权利。雇主负有提供安全生产的条件和环境,妥善保护受雇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在劳务合同关系有效成立的前提下,因无书面合同致合同具体条款不明的,可以适用诚信和公平原则来确定这些义务,以调整当事人双方的关系。

  2、运用诚信和公平原则补充事实劳务合同的内容

  诚信和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内涵和外延具有不确定性,内容是概括、抽象的,属于没有具体内容、未形成条款的原则。同时,诚信和公平原则又具有三项功能:一是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是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三是解释和补充法律。因此,实际上,该项原则授予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包括对事实合同关系的内容进行补充。

  本案中,原、被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并无争议,但合同的具体内容,尤其是对工作中发生人身损害的处理并不明确。为此,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合同法第六十条关于合同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运用诚信和公平原则对法律行为的补充功能,对双方并未明确的一些合同事项进行了补充。根据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要求,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也都应当履行劳务合同项下主、雇双方通常应予履行的义务,或依据劳务合同方面的交易习惯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因此,虽然当事人并无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但因为海上捕捞作业具有风险较高、危险性较强的工作特点,而劳动保障为劳务合同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内容,被告作为00919轮的船舶所有人,仍应对在船船员负有劳动保护及人身安全的责任。另一方面,原告作为船员,按照诚信和公平原则,在船工作期间也负有谨慎做好本职工作、服从船主安排等义务。

  3、涉案人身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

  本案被告作为船舶所有人和雇主,未能尽到妥善注意和保护的义务,以有效地阻止原告进入作业危险区域,并在危险出现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避免事故的发生,对原告的人身伤害负有主要责任。但原告的本职工作是炊事员,其擅自离开本职岗位,自行走到起锚工作区,因过失使自己被锚绳击中受伤,处于人身受损害的境地,其自己对事故的发生与有过失。根据过失相抵和受害人自身过失的减损规则,被告对原告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此可以相应地减轻。据此,法院认定双方都因过失未充分履行事实劳务合同的要求,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