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日企付钱,上海海事法院放船

  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为执行生效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对停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舟山市嵊泗马迹山港的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所有的“BAOSTEELEMOTION”轮实施了扣押,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限期履行通知书。

  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于4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限期履行通知书的要求,全面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包括船舶租金及孳息、船舶营运损失及孳息、船舶损失及孳息,共计29.16亿日元;支付了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26万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9.83万元,共计人民币242.09万元;同时就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其他费用提供了充分可靠并可供执行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已全面履行了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4月24日上午8时30分下达裁定,解除对“BAOSTEELEMOTION”轮的扣押,同时发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