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集合资金信托的设立文件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并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逐一向注册地银监局报告。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并在开始异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

  设立文件

  (一)集合信托计划的名称、目的和规模;

  (二)信托资金运用范围和运用方案;

  (三)信托合同样本;

  (四)信托计划执行经理介绍及简历;

  (五)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适用时);

  (六)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方案(应载明拟推介的具体城市);

  (七)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适用时);

  (八)最近一年来结束的集合信托计划的清算情况;

  (九)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批文复印件(适用时);

  (十)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集合信托计划合法合规性情况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