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认定电视台纪实节目是否侵权?

  【案情简介】

  赵某某诉称,2014年11月,其经婚介机构介绍与一李姓女士相识,被骗取4万元。2015年7月,原告到被告某电视台栏目组寻求帮助。被告某电视台以原告经历为题材制作播出了相关节目。原告以电视节目致本人声誉受损,无法在原单位正常工作,也无法在原住处正常生活,只能辞掉工作在外租房居住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房租损失共两万元。

  【法律分析】

  原告在被骗后,向被告某电视台栏目组寻求帮助。被告按原告提供的线索对当事人进行采访,制作播出了电视节目,并对原告面部进行了遮挡。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制作播出节目的程序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