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郴州“工业氧”假冒“医用氧”事件处分8责任人

  湖南郴州市儿童医院使用“工业氧”假冒“医用氧”事件调查处理结果12日公布,该院党总支书记李细莲因对此事负有直接责任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医院综合办副主任江志等7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等处分。

  郴州市儿童医院隶属于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今年1月18日,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郴州市儿童医院使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稽查人员次日进入医院调查发现了30瓶假冒的“医用氧”。此事经媒体披露后,郴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一方面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医用氧大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的违法行为,一方面对该院在医用氧采购供应使用中的有关问题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经查,截止2010年1月20日前,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在未能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也未与儿童医院签订供氧合同的情况下,用从郴州市旭辉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有合法证照)采购的部分医用氧和本公司所承包的资兴矿务局制氧站分罐充装的氧气给儿童医院供氧。从2006年1月至3月,该公司向儿童医院销售氧气共计49067瓶,其中该公司自已罐装卖给儿童医院共30832瓶,按每瓶30元计算,无证供应的氧气共计金额924960元(含成本)。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及其北院(儿童医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领导和人员对此未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工作失职。

  根据相关条款规定,郴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决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理:郴州市儿童医院党总支书记李细莲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为丈夫陈和平(系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无证向儿童医院供氧提供便利,不履行职责,使郴州市工业气体公司在没有与儿童医院签订合同的情况下长期向该院供应医用氧,工作严重失职,负有直接责任,决定给予李细莲开除党籍处分;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江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销其郴州市儿童医院综合办副主任职务;给予郴州市儿童医院副院长连一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兼北院院长吴志坚、市第一人民医院制剂中心主任阳建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支队支队长周凯、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陈亚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罗升平诫免谈话一次的处理。同时责成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郴州市委、市政府写出深刻检讨。

  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陈和平因涉嫌违法,已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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