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5名“奥美定”受害者胜诉,3家医疗机构担一定赔偿责任

  本报深圳讯4月15日,记者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因“奥美定”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深圳市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对5名受害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为24万多元,最低为1万元。据了解,这是“奥美定”被禁用后国内第一批受害人获得法院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案件。“奥美定”学名为聚丙烯酰胺水凝胶,俗称人造脂肪,一般用于注射隆胸、丰颞(太阳穴部位)、隆颊、隆臀等美容术。2006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认为“奥美定”产品“不能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决定全面停止“奥美定”产品的生产、销售及使用。

  在罗湖区法院集中审理的“奥美定”案件中,刘女士、姚女士、叶女士、杨女士、张女士于2000年前后,分别与深圳市妇幼保健院、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深圳阳光医院签订了整形美容协议,通过注射“奥美定”完成隆胸、隆颊、丰颞等美容手术。术后,5人的手术部位均出现了不良反应,对其身体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此后,上述5人分别诉至法院索赔。期间,此系列案件因“奥美定”的生产商吉林富华医用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提起对国家食药监局的行政诉讼而中止审理。

  罗湖区法院审理认为,5名原告身体的损害后果,与被告注射的“奥美定”产品缺陷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赔偿5名原告因身体损害支出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法院一审判令,深圳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刘女士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249246.71元;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赔偿姚女士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80523.6元,赔偿叶女士损失1万元,赔偿张女士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19314.03元;深圳阳光医院赔偿杨女士损失1万元。

  据悉,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深圳阳光医院对此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