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报北京环保车型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6〕28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报

  北京环保车型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及举办2008年奥运会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经国务院批准,我市自2005年12月30日起,除对轻型柴油车以外的轻型汽车和重型汽车用发动机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在解决第四阶段车用柴油供应问题的前提下,自2007年1月1日起对轻型柴油车实施GB18352.3-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在此之前,北京市暂不发展轻型柴油车。现就申报北京环保车型目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2月30日起,凡在本市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轻型柴油车除外)、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均必须满足《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标准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二、自2005年12月30日起,原发布在北京环保车型目录中的达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2号排放标准),即《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GB18352.2-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和《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规定的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轻型汽车、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目录作废。新申报车型需在国家有关部门第三阶段车型公告发布后,汽车生产企业(或经汽车生产企业委托的申报单位)可向北京市环保局申报符合国Ⅲ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申报所需材料见附件1)。

  三、在2007年1月1日之前不受理轻型柴油车申报,轻型柴油车申报目录时间另行通知。

  四、鼓励汽车(发动机)生产厂家生产达到更加严格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发动机,对于达到国IV以上更严格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发动机)和重型燃气车(发动机),在国家有关部门未开始明确发布国IV车型公告前,企业可提交有关部门的国Ⅲ车型公告和国Ⅳ检测报告,申报北京国IV环保目录,经审核通过后,将公布在北京市环保目录上,并做出标识。

  五、轻型汽车安装车载诊断(OBD)系统的问题

  (一)自2005年12月30日起,拟向北京市申报环保车型目录的新定型的轻型汽油车(包括车型配置扩展与更改)须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2005年12月30日前已定型上市并在北京市国Ⅲ环保车型目录发布的车型(包括配置扩展与更改)可延迟安装OBD系统。2006年12月1日后,轻型汽油车未安装OBD系统的车型目录作废,在北京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均应安装OBD系统。

  提前申报达到国IV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均应安装OBD系统。

  (二)鼓励使用带有OBD系统的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凡按标准规定带有OBD系统的车辆,将放宽尾气排放定期检验周期,即从注册登记之日起,六年之内每两年检测一次。

  (三)OBD系统认证试验可参照《车载诊断系统(OBD)认证程序推荐意见》实施(见附件3)。

  六、其它事项

  (一)轻型汽车在用车符合性检查

  对于已发布在北京环保目录的车型,有关企业应按要求进行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汽车正常寿命期内,污染控制装置始终保持正常功能,并将特约维修站的与排放控制系统相关的车型维修情况定期归纳后报我局(见附件4)。

  (二)重型车用压燃式发动机系族问题

  对于按系族申报的重型车用压燃式发动机,需要采用ETC试验对系族中源机型进行三台发动机的NOx筛选试验。

  (三)重型柴油车和燃气车,需在发动机申报北京环保目录并发布后,才可进行申报。

  (四)对于已经列入北京环保目录的车型(含发动机),企业应每年提交一次排放自我检查试验报告。其中,轻型汽车按系族只提交国Ⅲ标准中规定的Ⅰ型试验报告(三台份报告),重型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按系族提交国Ⅲ标准中规定的ESC和ETC试验检测报告(三台份报告)。此项试验可以提交企业内部的检测报告,但北京公交车辆选用的发动机型应提交国内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对于已经列入北京环保车型目录的车型(含发动机),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我局将不定期的进行排放抽查,以保证产品的排放控制性能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

  特此通知。

  附件:

  1、申报材料(附后)

  2、申报登记表

  3、车载诊断系统(OBD)认证程序推荐意见(试行)(附后)

  4、北京市在用车排放符合性管理推荐方法(试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日

  附件一:申报材料

  1、在京销售车型申请。申请单位为汽车生产厂,代理申请的必须持有厂家的委托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申报的车型情况等。

  2、汽车制造厂申报达到国Ⅲ、Ⅳ阶段排放标准,需提交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第三阶段车型公告。

  3、填写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申报表分为带OBD和不带OBD的轻型汽车(包括轻型汽油车、燃气汽车)、重型柴油车、点燃式重型燃气汽车、重型柴油机、重型点燃式燃气发动机等六种表格(见附件2)。申报表必须填写完整、真实;同时提供车型(发动机型)环保目录发布格式的word文档电子版一份。

  4、排放污染物测试报告。

  申报车型(发动机型)目录必须提交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资质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2)重型柴油发动机按照《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的要求,进行三台发动机的工况法排气污染物试验和三台发动机的负荷烟度试验(ELR),按照《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要求进行一台发动机排气烟度试验,以及按照《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DB11/046-94)要求进行一台发动机全负荷烟度试验。

  (3)重型燃气发动机按照《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的要求,进行三台发动机的工况法排气污染物试验。

  (4)重型柴油车生产厂家,按照《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2000)要求进行一辆整车自由加速试验。

  (5)重型燃气汽车生产厂家,按照《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1340-2005)的要求,进行一辆整车的曲轴箱污染物试验,按照《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1999),进行一辆整车双怠速试验。

  (6)对暂不能提交国内检测报告的国外汽车生产企业,除OBD认证试验外,可以提交由国外政府部门认证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需翻译成中文,将原文附后)。试验标准和项目,与国内检测相同。

  (7)车型(发动机型)首次申报或更改时,提交的检测报告和证明材料有效时间为当年和前一年。已经公布的车型(发动机型)目录在执行下一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之前有效。

  5、排放控制系统及净化装置位置示意图,以及维护保养、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