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同意在一环路及以内地区全面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批复(199

  合政字[1998]9号

  市公安局、环保局:

  报来“关于在市区一环路以前道路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请示”(公发[1998]25号)悉。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控制市内人口密集区交通噪声污染,适应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需要,市政府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自1998年5月1日起,在一环路及以内地区全面禁止机动车鸣喇叭。望认真组织严格实施,抓出成效。

  此复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