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江苏省地面水环境功能类别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强化水环境管理,防治水污染,合理利用水资源,重点保护好全省饮用水源,切实贯彻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江苏省地面水水域功能类别划分表》中的河流(湖、库),均按划定的功能类别进行管理,分别执行相应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于表中未列入的水体的管理,作如下规定:对生活饮用水源、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对目前作为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一般渔业水域和以农业用水为主兼有水产养殖功能的水体,按地面水环境质量三类水标准执行;只作农业用水和一般景观用途的水体,按地面水四类或五类标准执行。禁止用天然水体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凡水质现状已不能满足功能类别要求者,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时,应从严一级掌握,并逐步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四条排入长江、洪泽湖、澄湖、绽山湖、鬲湖、长荡湖、骆马湖、高邮湖、邵伯湖的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标准,在排污口附近允许存在混合区,混合区的范围以不影响附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重要渔业水域等重要水域的水质为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意见中予以规定,并报省环境保护局确认。

  太湖、阳澄湖水源的保护,分别按《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阳澄湖水资源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对于有上、下游联系的水域及相互关联的水体,低功能水体不得影响高功能水体水质,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地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特别是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和渔业用水的水质。

  第六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对地面水水体环境功能类别的调整,须经省环境保护局批准。对地面水水体环境功能类别的调整,原则上不得低于现定功能类别。

  第七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水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督和管理。各地应制定相应的办法,加强管理,确保各类水体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