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有效制止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建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通知下:

  一、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用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指导环境保护工作,抓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过程中,要把污染控制与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结合起来,与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结合起来;要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制止对高污染行业的盲目投资,引导企业走新型工业化路子,推动全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规划,以及建设过程中或建成使用后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影响生态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100%。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或上报;经贸部门对技术改造项目不予备案;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部门不予批复初步设计、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批准、上报手续;银行不予贷款。

  三、严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关各级各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批;对高污染、高能耗及所产生污染物难以降解和治理的项目不批;对不符合国家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无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不批;对布局、选址不合理,不符合城乡社会发展规划的项目不批;在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可能产生水污染危害的项目不批。要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级别。要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公开、公正,对辖区内可能产生较大环境污染影响和生态影响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批,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听证制度和集体审批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应有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部门参加。

  四、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分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不得擅自越权审批;禁止对当地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大型项目进行分解审批。

  五、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要严格控制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对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的,必须在消减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增产不增污的基础上,方可批复下达拟建项目的总量控制计划。凡二氧化硫年排放量超过10吨、烟尘年排放量超过5吨、粉尘年排放量超过10吨、废水COD年排放量超过10吨的建设项目,必须由政府批复下达总量控制指标。

  六、切实抓好“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个阶段,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和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工程项目建成投入试生产前,必须报告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应向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合格者,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凡污染治理设施没有建成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准投产或使用,强行投产使用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七、加大对建设项目监督监察力度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项目,属于在建的要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后方能恢复建设;属于投产的要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补办有关环保手续;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或者建成后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停产治理;新建项目没有依法领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不准试运行。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特别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必须依法取缔、关闭。各级环保部门每年要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情况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

  八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有效制止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建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通知下:

  一、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用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指导环境保护工作,抓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过程中,要把污染控制与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结合起来,与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结合起来;要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制止对高污染行业的盲目投资,引导企业走新型工业化路子,推动全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规划,以及建设过程中或建成使用后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影响生态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100%。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或上报;经贸部门对技术改造项目不予备案;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部门不予批复初步设计、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批准、上报手续;银行不予贷款。

  三、严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关各级各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批;对高污染、高能耗及所产生污染物难以降解和治理的项目不批;对不符合国家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无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不批;对布局、选址不合理,不符合城乡社会发展规划的项目不批;在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可能产生水污染危害的项目不批。要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级别。要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公开、公正,对辖区内可能产生较大环境污染影响和生态影响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批,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听证制度和集体审批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应有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部门参加。

  四、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分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不得擅自越权审批;禁止对当地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大型项目进行分解审批。

  五、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要严格控制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对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的,必须在消减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增产不增污的基础上,方可批复下达拟建项目的总量控制计划。凡二氧化硫年排放量超过10吨、烟尘年排放量超过5吨、粉尘年排放量超过10吨、废水COD年排放量超过10吨的建设项目,必须由政府批复下达总量控制指标。

  六、切实抓好“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个阶段,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和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工程项目建成投入试生产前,必须报告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应向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合格者,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凡污染治理设施没有建成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准投产或使用,强行投产使用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七、加大对建设项目监督监察力度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项目,属于在建的要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后方能恢复建设;属于投产的要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补办有关环保手续;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或者建成后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停产治理;新建项目没有依法领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不准试运行。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特别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必须依法取缔、关闭。各级环保部门每年要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情况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

  八

  、建立信息互相通报制度有关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要将上报、审批、核准或登记备案办理的有关文件抄送同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应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文件抄送同级有关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实行建设项目信息季度互报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五日内要相互通报上个季度建设项目审批、登记、备案的有关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全面掌握辖区内建设项目动态情况,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要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内将辖区内项目建设情况汇总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各有关建设单位要把进行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信息及建设工程的进度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五日内报环保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报市环保部门,县区企事业单位报县区环保部门。

  九、认真落实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的行为。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责任人终身追究制度,对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致使评价结论失实或造成污染后果的,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和验收有关规定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严处理。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